上面一首充满诗意的现代诗,闭上眼睛可以想象出一位清新、冰雪的诗人....
而现实中这首曼妙的诗出自微软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的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 由此,作为人类不用再质疑人工智能的创造力,甚至根据《奇点临近》的论断,未来人工智能的创造力迭代速度将远远超越人类。
但就像任何新技术的出现一样,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再次印证了法律的滞后性特征,而其中争议焦点就包括现有著作权法体系中的可版权性、著作权归属、权利制约。
一、当前著作权体系下的不可版权性
回到上面微软小冰‘’创作“”的诗,我相信首次阅读的人类第一直觉会认为这是首清新的诗歌作品。但是很遗憾,结合事实认定及当前法律依据很难认定小冰‘’创作“”的诗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保护的作品。
1、“创作过程“的事实认定。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小冰学习了1920年以来519位诗人的现代诗,通过深度神经网络等技术手段模拟人的创作过程,花费100小时,训练10000次以后,才拥有的现代诗歌的创作能力。小冰的学习过程与人类学习创作的过程非常相似:即通过反复学习产生积累,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当小冰受到某个灵感激发源的刺激,就会在学习积累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创造。小冰每学习(迭代)一次的时间大约是0.6分钟,10000次迭代需要100个小时。而人类如果要把这些诗读10000遍,则大约需要100年。由此可见,本文诗作的“创作过程“”可以通俗的表述为人工智能机器人小冰通过深度神经网络算法学习了大量诗作的历史数据后输出了一段段新的文字表达。当然从技术角度看,微软工程师们需要预先设定神经网络架构、选择样本数据、调试神经元函数、训练模型参数。
2、作品构成的法律依据
法理上无论是中欧的著作权体系还是英美的版权法体系,到了现代基本上都认为可以获得著作权或版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其中独的含义是独立完成,创的含义是体现最低程度的人类智力活动。具体的法条依据可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 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可以看出法理上作品的认定与人格性是密不可分的。
3.不构成作品的逻辑推断
从上述的事实认定中可以看出,虽然工程师应用了深度神经网络算法并训练了模型,但是对于诗作的输出过程而言只是提供了物质条件的辅助工作。整个诗作创作过程是加载已训练深度神经网络模型的软硬件的机器人小冰在不断的根据现有数据输入后的迭代模式匹配输出,至于输出的内容对于工程师而言也是难以预判。
通俗而言,就像一位老师通过数百首现有诗词教学从而建立了学生对诗词创作、品读的规则认知,随后学生根据所灌输的规则认知拼凑出一些打油诗,无论老师教的多辛苦,也不应认为老师对打油诗的创作具有实质性的贡献。
由此,整个诗作创作过程无法体现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因此很遗憾,无论微软小冰创作的诗作多么具有诗意,也很难构成当前著作权法体系下受保护的作品。
另外,如果微软将这套成熟的深度网络模型商业出售,对于任何购买者而言也可以轻松实现大量的诗歌输出,基于上述分析显然更加不具备独创性。
二、可版权性的法律进阶
当前著作权体系下的不可版权性只是凸显法律的滞后性,并不代表必然的合理性。相反,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激励、作品的创作、文化的繁荣等层面看类似小冰诗作这样的人工智能产物应当属于受保护的作品范畴。
当然法律的制定最终还是利益的考量,从当前国内外技术、法律环境看,未来人工智能产物可版权性应当是大概率事件。基于此,现有著作权法律体系可能需要发生以下调整:
1、独创性标准的人格性分离
现有的作品独创性要求人类智能活动的最低体现,紧紧绑定了可版权性与人格,从而彻底排除了非人格的机器算法。因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分离独创性
与人格性,进一步的著作人格权也需要分离。就像汉德法官在1922年的Jewelers’ Circular Publishing Co. v. Keystone Publishing
Co.一案的判决中称,“人格”这一术语仅仅是大陆法系著作权传统的概念。在
英美法的法理中,一个版权作品并无必要反应作者的个性或者人格。
2、独创性标准的适度重构
但是就像奇点理论所言的人工智能的迭代速度将远超人类自身的认识。甚至当前流行的人工神经网络算法对于人类来说也是个黑盒子,只要有数据,基于此算法的输出物往往也是无法预知。 换句话说,如果按照现在的最低创造性标准,人工智能产出的可版权物将大大超出人类想象,从此带来的权利丛林可能无法想象。因此基于人工智能产出物的作品独创性标准应当考虑重构,具体可以考虑算法模型创新度、数据样本相似度、人工操作嵌入度等技术维度。
最后鉴于人工智能的迭代速度,未来所谓智力活动将不再是人类专属。如果人工智能产物的可版权性的盒子打开,那么其他诸如权利归属、权利制约等的法律设定将需要精细打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