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下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思考


 

专利使用权出资的需求点:

1. 技术入股,各取所需

2. 不涉及专利权属变更,我的还是我的

3. 成本转向资产、资本的趋势

         

问题点: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一、法规层面:

1、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非货币财产小结:可估价+可转让+非禁止性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使用权可以出资入股吗?

 

 

 

二、 法理层面:

公司法下,公司是需要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主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是独立的资本(资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公司的资本(资产)来自股东投资入股,本身又似是天然受控的未成年人,并不能识别股入股资产的瑕疵性包括:权利瑕疵、价值瑕疵、流通瑕疵等,对于公司法人本身及第三方交易主体而言是存在巨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这种交易风险,确保公司制度的价值,必须树立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这三个原则被视为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核心原则。资本三原则下,对于公司可以接受的入股资产应当具有:

1. 可评估性,可以通过资产评估确定值多少钱——对应资本确定原则

2. 流通性,可以自由流转,不存在障碍(转给公司、公司转给第三方)——资本天然属性

3. 市场价值,值多少钱的波动应当主要归因于市场而非人为因素——对应资本不变原则

         可出资资产小结:可评估性+ 流通性+市场价值

 

三、 专利使用权属性:

1.专利使用权人

专利权人/许可使用权人

2. 权利取得

专利权人:申请或转让或继受

许可使用权人:通过专利权人许可(包含分许可),登记为可选对抗要件

3. 许可使用权类型

独占性许可: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包括专利权人等其他方都不可以使用。(单独的诉权)

排他性许可: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除了专利权人外其他方不可以使用(无单独诉权)

普通许可:被许可方可以使用专利技术,包括专利权人等其他许可方都可以使用(无单独诉权)

/评估分析

1.专利权人的使用权

独占性许可使用权: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市场价值

 

排他性许可使用权: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

但因竞业风险存在非市场价值风险

 

 

普通许可使用权:

可评估定价+可转让登记+非禁止性财产

但因竞业风险存在非市场价值风险。

 

实践:理论上专利权人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权出资存在理论可行性,但是实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能不允许股东以专利许可使用权出资,如股东以专利使用权进行出资,则不予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即使目标公司同意并配合其他单位以专利使用权作为股东出资,但能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仍需以相关工商管理部门窗口指导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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