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前言:专利侵权纠纷中,权利人常主张“等同侵权”来扩大保护范围,被告可主张“可预见性规则”作为不侵权抗辩事由。例如笔者曾经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侵权比对的区别点之一在于专利权1限定传动结构为丝杆传动,而被诉设备为皮带传动,作为被告方代理人以“可预见性规则”主张不构成等同,未落入保护范围,最终原告方庭后撤诉。
一、什么是“可预见性规则”?
用一句话概括:“你本可以预见,却未写入专利的权利要求,事后别想反悔”。个人认为也是专利捐献原则的隐性体现,具体来说,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或修改权利要求时,如果明知(或应当预见)某种技术方案存在替代性特征,却未将其写入权利要求,后续侵权诉讼中,法院将禁止其通过“等同侵权”主张将这些替代方案纳入保护范围。
价值取向:专利的“公开换保护”原则要求权利人清晰划定权利边界,避免“事后诸葛亮”,损害公众利益。
二、最高院典型案例:规则如何适用?
案例1:最高院“进水套锥面”案
- 案情: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为“进水套上表面呈锥面”,被诉侵权产品改为“平面”。
- 法院观点:锥面和平面均为该领域公知技术,权利人申请时明确选择“锥面”,即主动排除了“平面”。因此,被诉技术不构成等同侵权。
案例2:最高院“霍尔传感器”案
- 案情:专利使用“霍尔传感器”检测LED板角度,被诉产品改用“红外对管”。
- 法院观点:霍尔传感器、红外对管、激光传感器等均为该领域常见技术,权利人选择“霍尔传感器”即排除了其他类型传感器,被诉技术不侵权。
案例3:最高院“缝纫机针杆”案
- 案情:专利限定“针杆驱动机构包含特定齿轮组”,被诉产品改用其他传动结构。
- 法院观点:权利人修改权利要求时主动删除了其他传动方式,视为放弃对替代方案的保护,不得再主张等同侵权。
三、企业实务建议:如何规避风险?
1. 专利申请阶段
-避免过度限缩:权利要求既要精准,也要覆盖可能的替代方案。
-说明书留余地:权要概括下,在说明书中详细列举替代实施例,为等同侵权主张留证据。
- 定期更新专利布局:技术迭代后,及时申请新专利覆盖新方案。
- 警惕“等同侵权”陷阱:并非所有技术替换都能主张侵权,需结合行业技术背景综合判断。
2. 侵权纠纷阶段
- 预判对方抗辩:若被诉技术属于行业公知替代方案,可援引“可预见性规则”抗辩。
- 善用“禁止反悔”:检索权利人在审查、无效程序中的意见陈述,锁定其“放弃”的技术方案。
总结:可预见性规则的本质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与公众信赖。专利撰写如同“画地图”,边界清晰才能进退有据。企业务必在申请阶段做好布局,避免因“可预见性规则”痛失维权机会。可预见性规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看似逻辑清晰,但实务中因技术复杂性、主观认知差异等因素,常引发争议,后续将梳理专利侵权“可预见性规则”的认定难点。
声明:本文为方东律师原创,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判定需结合案情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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