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会遇到企业购买商标的商业需求,虽然有完善协议违约条款设定,但企业目标在于商标权属的志在必得。而商标“一标两卖”往往是最大的交易不确定因素,需要从法律救济途径提前分析后续通过诉讼获取商标权属的考量因素,从而进而进一步完善商标购买交易的风控。
一、商标“一标两卖”的两种情形
1、事前已卖:商标权人在与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前已经与其他方签订转让协议; 2、事后在卖:商标权人在与企业签署转让协议后与其他方又签订转让协议。无论哪种情形,对于购买方而且往往不得而知直到商标局商标转让程序受阻。
二、“一标两卖”的权利变动规则主要司法观点
商标权“一标二卖”可以参照适用动产“一物二卖”的权利变动规则,一般应按照“先行交付、先行办理商标权转让登记手续、合同成立在先”的顺序确定购买方保护顺位。对于商标权而言,商标权利凭证的交付一般是出卖人的合同义务之一,也是商标转让合同履行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并且,参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有形载体的动产,其权利凭证的交付即为该动产的交付。商标权作为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凭证(商标注册证等)的交付也可以视为该商标的交付。
三、需要综合考量的其他因素
1、在先使用及使用目的: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使用过程的商品来源识别价值,如果购买方A自身已经在先使用商标标识或存在实际可见的商业需求,是否应当享有优先保护顺位?
2、转让过程的相对合理性:“一标两卖”时有存在恶意串通,交易价格、交易主体关系、交易时间点等可能会体现不合理性,是否应当享有优先保护顺位?
四、完善商标购买交易风控
1、分期购买款的关键协议节点设置
2、有效威慑的违约责任条款
3、商标证书的款毕前交付
4、商标局商标法律状态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