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引言:当前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存在司法判定及专利行政裁决的二元机制,笔者曾代理浙江、江苏、广东等多省区的专利行政裁决案件,感触行政裁决结果虽然只涉及侵权认定但往往对于被请求方影响巨大。相对于司法层面对于专利案件集中受理管辖的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指引,行政裁决案件相关法律、案例指引明显不足,从而容易引发争议。#专利

一、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受理专利行政裁决案件的法定职权?

   笔者了解到现状是部分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本地域地方性法规受理管辖发明专利行政裁决案件。首先,部分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具有此类专利案件尤其是技术类专利的专业能力及经验?其次,司法层面对于专利案件尚实施中院一审管辖、高院或最高院二审管辖的集中管辖制度,行政层面是否应当对应匹配管辖机构级别?此外,依法行政层面要求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获得相应职权。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区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与专利法实施细则是否存在渊源效力上的冲突?

二、涉及展会许诺销售行为,如果请求人故意在展会后提起专利行政裁决,展会所在地行政机关是否具受理管辖的职权?

  2025年生效的《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明确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因此展会所在地行政机关似乎具有受理管辖的法律依据。在此之前虽然专利行政执法办法没有明文上述管辖原则,但基本上也是默认此管辖规则。问题在于部分案件中被请求人在某地展会行为仅为持续数天的实施行为,请求人故意在展会后提起专利行政裁决,而请求之日相关展会行为已经终止,展会地行政机关是否仍有管辖受理的必要性,裁定移送被请求人属地行政机关是否更加合理?


三、行政裁决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已经就不同被诉型号但相同被诉技术方案起诉至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撤销案件?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规定,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其条件之一是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侵权纠纷存在司法和行政两种纠纷解决方式,为避免人民法院和专利行政管理机关对同一侵权行为作出的司法裁判与行政处理决定相互冲突,节约司法和执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纠纷处理成本,上述规定应当理解为,鉴于人民法院司法认定相对行政处理的终局性(即对行政裁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利),相关请求人没有就针对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才可以受理相关的行政处理请求,如果已经受理应当裁定撤销案件。同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标准不应机械的限定为当事人、涉案专利、被诉产品型号、被诉行为完全一致,应当以案涉专利、被诉技术方案相同作为判定标准。

  因此,在行政裁决审理过程中,请求人就相同的被诉技术方案提起民事诉讼的实际行动表明其选择以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亦已受理正处于民事审判程序之中,在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司法裁判之前,如果已经受理应当裁定撤销案

  声明:以上为个人理论观点并非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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