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诉讼案件侵权对比之经验总结一


专利诉讼案件属于民商事领域的复杂案件,涉及专利技术解读、专利稳定性、专利产品技术对比、赔偿计算等核心环节,但说到底专利诉讼案件的侵权定性取决于专利稳定性、专利产品技术对比,对于原告而言必须二者都要达到预期方能胜诉,对于被告而言只要任一抗辩成功即可胜诉。

在法院诉讼阶段,只要案件不中止审理一般会进入侵权比对环节,因此庭审中往往出现法官、原告、被告三方围绕被控产品比对、澄清、抗辩.....的激烈大戏。作为既代理过原告又代理过被告的专利律师,参加过多场专利案件庭审,因此对于侵权技术对比也深有感悟。

 

1.专利文本尽量多看、细看的解读10次以上

专利侵权比对的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也就是说被控产品要包含权要的全部技术特征,现实中,很多专利由于本身技术的复杂性、撰写的质量问题、文字表达的有限性等会导致权利要求的文字内涵无法通过权要文字的本身毫无疑义的得出,因此通常会涉及到权利要求的解释,而作为专利的“字典”,专利说明书是解释的关键。专利说明书中背景技术的记载、技术问题的描述、权要文字的具体解释、下位实施方式的示例、技术动机、功能效果的描述对于模糊不清的权要文字解释及权要保护范围的确定、限定、排除等具有重要意义。

每一次细读分析专利文本对于权要的解释方向都会加深一次,有的案件开庭前笔者可能解读了10遍不止,总之能尽量多看为宜。

  记得有个复杂的软件发明专利案件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出庭,权利要求涉及较为专业复杂的通信技术,原告为了让被控产品落入保护范围,故意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看似不违反技术原理的解释,作为被告方当然据理力争要求法官注意结合技术效果展示另一套技术方案。无奈原告方显然有备而来故意引导法官其解释的技术方案也是可以实现专利说明书中的技术效果,双方僵持不下,法官及技术调查官也一时无法具体分辨,此时猛然想起背景技术引用的现有专利技术中的某个技术方案就是原告一直想强行解释的技术方案,因此在辩论环节中直接主张以专利欲解决技术问题所涉及的现有技术不应纳入专利范围,原告一时进退维谷。

 

2.涉及权要保护范围的技术原理、技术术语的确定

权要文字的解释往往涉及技术技术原理、技术术语的确定,如何从有利于说服法官采纳自身有利的权要解释往往技术技术原理、技术术语的确定是关键。例如某个案件权要包含变压模块,在庭审中原告却拿着公证实物主张实现整流滤波的元器件模块属于变压模块,为此作为被告方从变压的电路中的技术原理及常规内涵进行了阐述,主张变压的技术术语应有之义。

 

3.千万不要落入拿着被控产品来解释权利要求的误区

   实务中,作为专利律师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方,样品的提前技术对比评估是少不了的诉讼准备环节,有时候在专利文本未解读通透的情况下盲目的拿权要比对样品,在样品结构方案客观明确的前提下,对有些权要技术特征没有细细琢磨就想当然的认为其就是对应样品某个具体结构。这种按图索骥式的技术对比也是原告方喜欢说服法官的方式,但是我们要清醒的认识一点,专利权要的解释是以专利申请日为节点结合专利文本等内外专利文档为依据的客观解释,而不是反过来事后诸葛亮式的以被控产品作为解释的依据。

   实务中,专业的被告专利律师一定会在权利要求解释环节中埋下重兵,对于任何无法毫无疑义得出的权要文字进行有利自身的解释,也会坚决打断以被控产品来反向解释权要的意图,因此如何做出有利且又说服力的权要解释就是对原告的首要考验。

 

4. 被控侵权产品的涉案技术方案一定要整的明白不留死角

 

被控侵权的涉案技术方案首先一定要对应所有被控权要,也不要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从权不重要就马虎过去,因为经过无效环节之后的关键对决可能就是在某个不起眼的从权对比,稍有不慎庭审现场就会十分被动。

记得有个关于椅子的专利案件中,原告方庭审时始终没有演示通过铰接结构带动椅背的角度可调性,而这又是案件比对的要点之一,后来推测原告可能没有对被控产品的椅座和椅背之间的具体铰接结构有深入评估,导致其心理没底不敢当庭演示,而实际根据我方的庭前评估其铰接结构是可活动式的铰接。有趣的是庭后原告估计重新评估了样品,又再次申请法院就铰接问题进行二次技术对比说明。

 

以上种种皆为专利诉讼案件侵权对比之经验总结,当然还涉及到侵权比对于专利无效的相互交叉、等同技术特征对比的认定等等问题,详情请听下回分解.......


 方东律师、专利代理师

                                         微信/手机:15968876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