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最高院调整知产上诉案件审理范围想到的....


  10月27日最高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决定,知识产权法庭将审理下列上诉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至于重大复杂的认定标准,根据同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看到此决定的第一反应是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案件管辖将由现行的最高院集中受理又回到之前的管辖逻辑即各地中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上诉至各地高院,各地高院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上诉至最高院。以后北京出差少了,打卡最高院的机会也少了,曾几何时代理案件“起步中院、随时最高院”的吹牛光环也将闪烁不定。

  第二反应是最高院知产法庭是该减减负了,在执业过程中多次感受到某些知产法院及中院知产法庭的案件量压力,对应全国性一审案件的上诉案件再全部集中到最高法院二审实体审理,上诉集中案件量压力可想而知。此外,作为“大理寺”将中枢资源放在审理标的额几万、无典型法律争议点或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是否真的有必要性。

   第三反应是最高院知产法庭的阶段性职能可能完成了,彼时19年最高院知产法庭成立,主要目标包括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因此直接将所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案件由各地高院集中包揽到自身,并从各地抽调骨干法官,至今近4点的试点运行通过各地区、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二审审理裁决,事实上已经对常见的争议问题树立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从最高院知产法庭官网发布的讲堂、裁判资料等可见成果。下一阶段可能是要集中精力审理对社会、经济、科技等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案件。

第四反应是重大、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似有似无,因为各地高院直接受理的一审知产案件本身就具有重大、复杂特性。此外,如果是各地中院审理的一审技术类知产案件,即使存在标的额高、法律未决争议点、行业领域的指导性、法律判决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因为不是高院直接受理的一审案件,也将无缘重大、复杂,上诉难以上达最高院。

最后,技术保护是申请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专利需要综合考量以后维权是想在省内转还是最高院走一圈了,个人感觉兹事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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